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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一饭店发生命案!一人死亡!97年辅警竟…

    2021-06-02 09:43:56  |  来源:  |  编辑:  |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7********,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2015年5月至2020年8月任惠民县**局魏集派出所辅警,住惠民县**镇**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惠民县**镇**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惠民县**镇**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杨某甲的好友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惠民县魏集镇被告人杨某乙经营的**大院串烤吧吃饭时,与邻桌的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刘某某给杨某甲打电话,要求其来现场处理。当时杨某甲正在魏集派出所值班,没有去现场,在电话中劝刘某某回家,有事明天解决。随后杨某甲又给杨某乙打电话了解纷争情况,并让杨某乙把刘某某劝回家。

    但刘某某不肯善罢甘休,回家拿了一把武士刀返回饭店,将还在吃饭的周某某腹部捅伤,致使周某某死亡。

    案发后,杨某乙电话将刘某某用刀捅人的事实告诉正在魏集派出所值班的杨某甲,并要求杨某甲来现场。

    杨某甲在电话中吩咐杨某乙,断掉饭店内的监控录像电源,有人问监控的事,就说是摆设。

    杨某甲随之又接到王某某的电话,也是告知刘某某用刀捅人的事实,并问询杨某甲这事情如何处置。

    杨某甲直接指示王某某,找杨某乙把监控藏匿,如有人问起就说监控是个摆设。

    根据杨某甲的授意,王某某在杨某乙的协助下将监控设施拆除并分散藏匿。杨某甲授意完成后,将刘某某用刀捅人案情向值班副所长李某某作了汇报,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先行到达了现场。杨某甲达到现场后,王某某将拆除的监控硬盘藏匿地点暗自告知了杨某甲。随后李某某等出警人员也到达案发现场,杨某乙未提供监控硬盘。随着公安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的深入,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藏匿监控设备的行为败露。

    2020年8月14日,惠民县公安局委托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提取、恢复录像机中的视频监控录像。2020年9月18日,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报告。该监控录像是证实刘某某捅人的直接证据。

    近日,由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

    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徇私枉法一案

    ,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

    该案是检察机关“两反”转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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